2024年上海市青少年体育精英系列赛游泳比赛总决赛暨上海市青少年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可达级)

  行业动态     |      2026-06-21 18:17

  

2024年上海市青少年体育精英系列赛游泳比赛总决赛暨上海市青少年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可达级)(图1)

  (一)参赛对象必须是2024年在本市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有关注册规定按照《上海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办法》(沪体青〔2015〕295号)、《上海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办法补充规定》(沪体青〔2017〕546号)执行,运动员凭有效的《上海市青少年运动员参赛卡》参加比赛。

  (二)按最新本市体育后备人才输送认定办法,已被认定为向一线输送或进入高校的运动员均不得参赛。

  (三)每队可报领队1人,每组可报教练员1-3人,运动员报名人数不限,报名后不得更改项目。

  (四)A、B、F组每人限报2个单项。C、D、E组每人限报2个单项、1个小全能项目(自由泳、仰泳、蛙泳、蝶泳全能任选一项),各区各组别男子、女子分别可报1支队伍参加混合泳接力和自由泳接力(参加接力比赛的运动员不受2024年上海市青少年体育精英系列赛总决赛参赛资格限制)。

  (五)参加2024年上海市青少年游泳锦标赛暨青少年体育精英系列赛游泳比赛总决赛参赛资格:

  1.上海市青少年体育精英系列赛游泳比赛第一站录取各组别男女陆上测试、水上测试综合总成绩前50%的运动员进入总决赛。

  (1)男子A组:100米自由泳前50名,100米仰泳、100米蝶泳、100米蛙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00米自由泳前35名。

  (2)女子A组:100米自由泳前30名,100米仰泳、100米蝶泳、100米蛙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00米自由泳前25名。

  (3)B、C、D、E、F组按各组别单项(参赛者必须报名参加个人全能项目,才能对其报名的个人混合泳或长距离自由泳排列名次)、个人全能进入前12名者。

  3.运动员参加2024年上海市青少年体育精英系列赛游泳比赛第一、二站任意一站,并达到相应标准,即可参加本次比赛。

  (六)各参赛单位通过上海市青少年体育赛事网进行报名()。报名时间:8月7-11日,未按时提交报名信息或报项错误的,报名结束后一律不得更改。

  (七)参赛运动员拟申请等级的项目需在该场比赛开赛前30分钟提出,并填写成绩证明申请表交编排组,该场结束到编排组领取成绩证明,过时不予受理。

  (六)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戴划水掌,否则取消参赛资格。由此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同时已获得的比赛成绩全部取消,并禁止参加当年及次年市体育局主办的游泳比赛。

  (八)小全能计分方法:按最新《世界泳联评分标准基准成绩表-50米池》进行计算。

  (九)本次系列赛将邀请本项目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赴赛场选拔优秀苗子并填写《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评价表》,对选出的优秀苗子进行评价。

  (一)处罚:运动员在报名后无故弃权的,给予每人每项100元处罚(开具收据)。

  (二)弃权:运动员(队)在报名后,因伤、病不能参赛的,赛前应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假单(因事不能参赛的,则出具书面说明),经参赛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确认;因参加全国比赛,集训等事宜不能参赛的,赛前应出具项目中心等单位的证明(盖章),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故弃权。在系列赛各站比赛中,每出现一例无故弃权的,将总决赛区代表团团体总分中扣除2分(按弃权小项,各站比赛累计)。

  (四)关于出发故意犯规的罚款规定:运动员未经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故意犯规的,经执行总裁判长认定,给予罚款300元(开具收据)。

  (五)运动员故意慢游,则取消该运动员本次比赛已获得的所有成绩及参赛资格。比赛成绩慢于报名成绩10%,判定为故意慢游。

  (六)凡不交纳罚款的运动员将取消其参加2025年度市青少年体育精英系列赛比赛。

  (二)各项目有9名以上(含9名)运动员(队)参加的,录取前8名;不足9名,按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名次。前8名依次按11、9、8、7、6、5、4、3计分,并颁发奖状。前三名依次按1金、1银、1铜计牌。如出现名次并列,将并列名次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计入相关代表单位。

  (三)协议运动员计牌计分内容参照《2024年上海市青少年体育精英系列赛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四)比赛结束后将评选本次比赛最佳教练员、最佳运动员、优秀裁判员,评选办法按2024年上海市青少年精英系列赛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五)根据本次比赛各区代表团团体奖牌、团体总分名次,相对于2023年上海市青少年体育精英系列赛游泳比赛总决赛进步名次数评选“最快进步奖”,具体办法详见本次系列赛竞赛规程总则。

  (一)本次比赛对A、B、C、D、E、F组运动员的带训教练(教练团队)进行积分排名,各项目有9名以上(含9名)运动员参加的,录取前8名;不足9名,按实际参赛人数录取名次,1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100米蝶泳、100米蛙泳前八名依次按11、9、8、7、6、5、4、3计分,长距离自由泳、混合泳、小全能项目前八名依次按16、13、11、10、9、8、7、6计分,计入带训教练(教练团队)。

  (二)本次比赛将对上海市属游泳二线、区(学校)游泳二三线进行分开排名,三线送市属二线的运动员比赛取得的分数将同时计入市属二线带训教练和三线输送教练,区(学校)游泳二三线的运动员计入实际带训的教练员。

  (三)各单项和小全能项目根据积分办法计入带训教练(教练团队),接力项目不计入。

  (五)教练名单根据2024年上海市青少年游泳运动员注册带训教练进行认定,二线年本市业余训练游泳运动员在编名单进行认定。

  (六)因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组织集训等事宜不能参赛的,运动员排名积分可由“2024年全国青少年 U 系列总决赛”比赛成绩换算成总决赛相应排名分值带入教练员积分(每名运动员限2项)。

  各代表队对裁判员的裁决有疑问时,其领队或教练员应先口头向总裁判提出询问。如仍有异议,须在该项比赛结束后30分钟以内,填写申诉书并由领队签名后交总裁判,同时交纳申诉费人民币500元(如胜诉,退还申诉费)。总裁判签署意见后将申诉书送交技术代表,技术代表召集仲裁委员对申诉进行复议和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定。如果申诉被否决,申诉费上缴比赛承办单位。

  (一)本次比赛已纳入2024年需备案的省级可达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赛事名录中,为年度可申报运动员技术等级比赛,本次比赛仅各组别单项、接力项目第一棒可申报达运动员技术等级,具体标准按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发布的《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二)参赛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应知晓体育竞赛的相关风险,确保自己身体状况符合参赛要求,自行承担非承办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伤害。